(2015)肇怀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乃争与陆铁虎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乃争,陆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马乃争,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陆铁虎,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马乃争与被执行人陆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铁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四倍从201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其中2400元利息在还款时予以扣除)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173元、执行费68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陆铁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