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宜兴市永昌轧辊有限公司与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永昌轧辊有限公司,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212号原告宜兴市永昌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栋。被告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永昌轧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与被告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永昌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永昌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75元,由永昌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