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正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林。被执行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履行完毕,申请人于当日申请法院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家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