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明全与郭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4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4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支付从2013年5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930元,上述费用截止2015年1月26日共计7063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6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