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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行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本院(2015)宁非诉审字第00408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存款20946.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