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胡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潢川县江家集镇。被告熊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住潢川江家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