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联丰与罗时金、江西三爪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联丰,罗时金,江西三爪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7号原告邹联丰,男,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身份证号码×××6016。委托代理人刘德能,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时金,男,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身份证号码×××0651。被告江西三爪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蔡小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审宜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盛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虹,系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联丰诉被告罗时金、江西三爪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联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支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联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卢东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