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占天荣与吴建福、周风英、周国贤、周国荣、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天荣,吴建福,周风英,周国贤,周国荣,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占天荣,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建福,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周风英,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周国贤,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周国荣,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福州市鼓楼区人,居民,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建福。被执行人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国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占天荣与被执行人吴建福、周风英、周国贤、周国荣、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涵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建福、周风英、周国贤、周国荣、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建福、周风英、周国贤、周国荣、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建福、周风英、周国贤、周国荣、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国贤有套房一套。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涵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周国贤所有的房屋。因被执行人周国贤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时不拍卖上述房产。又查明,被执行人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2015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3055元,同日,实际冻结被执行人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78.26美元。2015年2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星际箱包(莆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224.09元。用于交纳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238元,执行费人民币4276元,转入本院执行的(2014)涵执行字第1550号案件人民币4710.09元用于交纳执行费。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