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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光诉被告田平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光,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周海光,男,1974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杭锦煤炭管理局职工。被告田平,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财政所职工。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海光诉被告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周海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