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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马玉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马玉平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雅琼,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与被告马玉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朱越、赖雅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诉称: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见附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广播权等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MV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取证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3000元。被告马玉平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1:公证书4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甲方中国音集协、乙方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放映权等权利,同时授权原告进行相关维权活动,并有权代为进行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偿,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1-2:《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音像出版物,用以证明著作权人在此作品上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原告公证证据保全的歌曲全部来自上述两个专辑。证据2:(2014)新乌证内字第31823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用以证明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擅自以卡拉OK形式播放涉案歌曲,其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等权利。证据3-1:(2012)乌中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主张损失的计算依据;证据3-2:消费小票、公证费发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制定我区律师服务收费的通知》、法律服务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被告马玉平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证据1-2、证据2、证据3-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1-1中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号、3262号、3270号、327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甲方中国音集协、乙方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是复印件,不予认定。对证据3-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因两案不具有可比性,故对关联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外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7碟装”等字样,背面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等字样。精装集盒内附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册中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17盘光碟的盘芯刻有“ISRCCN-A01-11-(374-390)-00/V.J6”字样(其中374-390之间共有17个号码,每一盘光碟对应一个号码,除此处之外其它部分均相同)。《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DVD外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0碟装”等字样,背面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精装集盒内附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册中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0盘光碟的盘面印有“ISRC978-7-7999-2275-1及CDVD-(360-369)”字样(其中360-369之间共有10个号码,每一盘光碟对应一个号码,除此处之外其它部分均相同)。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中国音集协分别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公司(下称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均约定有如下内容: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中国音集协行使的权利;该协议到期后,除乙方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音集协管理外,所涉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中国音集协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中国音集协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中国音集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中国音集协的权利,中国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乙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中国音集协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上述合同约定的权利现均在有效期内。2014年6月21日,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朱越、王翠艳与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瑞豪酒店的金柜1+1娱乐会所,朱越、王翠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娱乐会所“贰拾壹號”包厢内进行消费,在公证员徐新红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朱垚的现场监督下,王翠艳在上述包厢内配备的卡拉OK歌曲点播设备设置上进行操作,进入“歌星点歌”程序,先后点播了《LOVING》、《展翅高飞》、《STOP》等114首歌曲,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王翠艳点播歌曲的操作行为和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拍摄,拍摄结束后获取刷卡消费小票一张。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4)新乌证内字第31823号公证书。本案中,中国音集协对114首音乐电视作品中的97首主张权利。经比对,97首音乐电视作品与涉案公证书记录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音色演唱内容、背景画面等内容一致。新市区河南西路金柜水疗会所经营性质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玉平,经营场所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中国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385元、取证消费1415元,共计3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从中国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DVD第一辑、第三辑出版物标注的信息看,应认定上述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和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五家公司系涉案9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中国音集协有权就侵犯涉案歌曲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中国音集协通过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信托管理涉案8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应权利,对北京太和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权的10首音乐电视作品,因为中国音集协不能提交该公司授权其管理的证据,故对这10首音乐电视作品中国音集协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马玉平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中国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87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中国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中国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马玉平侵权所受损失或马玉平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的类型、作品数量、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持续使用时间、中国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考虑到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因被告侵害的是著作权财产权利,而非人身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放映涉案8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87首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见附件)。二、被告马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70000元;三、被告马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请求标的100000元,给付金额73000元,占请求标的的73%,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即621元,被告负担73%即16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的期限为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楠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人民陪审员 阿西古丽.哈斯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金   洲附件:漂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雪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穿行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4家乡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5情人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6相爱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7醒了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8原野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9那片海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0那个冬季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1喜马拉雅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2雪域光芒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3变脸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4GREATDAY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5感受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6喝彩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7女人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8雨夜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9叶子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走开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1爱就爱了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2别怕有我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3大话爱情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4花样年华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5满天风雪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6我挑我的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7生日心愿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8没收你的爱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9青菜鸡蛋面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0十二种颜色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1天使的选择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2枕边的刺客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3最好的朋友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4你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35我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36倾城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37梦之浮桥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38信以为真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39一大片天空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0两个下雪的夜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1在梵高的星空下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223秒32年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3在世界的中心呼唤爱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4笨蛋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5换季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6空气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7停电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8委屈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9大小姐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0平行线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1我介意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2雪绒花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3相思垢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4不可思议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5我的超人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6星月神话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7第三滴眼泪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8最后一个夏天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9被风吹过的夏天金莎/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0亲爱的还幸福吗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1X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2babybaby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3曹操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4Iam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5精灵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6江南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7杀手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8她说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9西界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0原来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1爱情YOGURT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2表达爱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3波间带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4进化论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5木乃伊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6美人鱼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7小酒窝林俊杰/蔡卓妍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8醉赤壁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9不死之身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80豆浆油条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81熟能生巧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82突然累了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83我还想她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84只对你说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85背对背拥抱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86期待你的爱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87完美新世界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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