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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01401号原告李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张贤祥,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甲,职工。委托代理人许修斌,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静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贤祥、被告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修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时间不长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名谭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欺骗原告,隐瞒了真实年龄、婚史及与前妻生育儿子已十四岁并由其前妻抚养的事实。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自私自利,大男子主义毛病暴露无遗,造成夫妻关系不好,且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经常和前妻仍保持同居关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在生育儿子之后与被告分居生活已数月,原告曾于2014年7月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故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谭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处近一年时间才登记结婚的,婚前双方已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沟通。被告在结婚的时候未隐瞒婚史和年龄,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仍有不同方式的交往,并一直保持着夫妻关系,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且被告非常珍惜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希望原告看在孩子和已经生活几年的份上能够和好;2、财产中,车辆是被告卖掉之前的面包车所得价款及被告父亲给的一部分钱购买的。所办的厂是被告和浙江两个朋友合作办的,因为效益不好,是亏损的,现在的法人是被告,原告也是股东。现在居住的东方中学的房子是婚前财产,原告没有出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3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被告谭某甲系再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名谭某乙,2013年9月20日出生,现在原告处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李某曾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李某在泗洪县太平镇其父母家中居住生活,但原、被告双方会以微信等其他方式联系、沟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信息表、(2014)洪民初字第02780号民事判决书、短信记录,被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两份录音光盘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缔结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李某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虽未长期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但根据双方之后的行为表现,虽仍有争执,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开始缓和,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子女尚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教育及共同照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及家庭和睦方面考虑,互谅互让,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曹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秀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