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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子成与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成,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陈子成,男性,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证件号码132924197212076131。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兵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