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史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某,任局长。被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史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史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作出(2014)涉行非执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行非执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