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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白民初字第0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诉被告王顶学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3826号原告刘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高宝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顶学,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诉被告王顶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对被告王顶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