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邰广芹诉被告李景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844号原告:邰某某,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