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廷景、耿广锋、耿传梅、张士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廷景,耿广锋,耿传梅,张士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644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耿廷景,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耿广锋,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耿传梅,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士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耿廷景、耿广锋、耿传梅、张士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山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文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