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阮永慧与王求贵、丁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永慧,王求贵,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阮永慧,女,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求贵,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被告:丁伟,男,1961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永慧与被告王求贵、丁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永慧以双方纠纷业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求贵、丁伟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涉案纠纷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永慧撤回对被告王求贵、丁伟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阮永慧负担。审 判 长  戚明贵审 判 员  周邦朝人民陪审员  甄元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望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