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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斐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荣城际铁路施工指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李斐,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荣城际铁路施工指挥部,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喜全,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斐。委托代理人葛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荣城际铁路施工指挥部。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喜全,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涛,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斐、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荣城际铁路施工指挥部、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欣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