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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441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大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自2012年认识被告后,双方于2013年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份生一女,由于被告方不满意,岐视我生了个女婴,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方都答应,唯一的条件要我给他付50万元离婚费,原告我无力支付,也不符合支付。婚前婚后,他并没有给我及家人过这样一笔钱,他的朋友跟家人清楚。曾经也有几次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也交了到时他又不去反悔,市民政局应当有记录。被告基本没怎么带过小孩,双方现住的房子由婚前原告方父母所建,有人证、物证,还有双方的亲戚朋友可以作证。被告对我有过家庭暴力,2015年3月1日晚22:00左右被告又动手打了我,我身上有多处淤青,有医院证明为证,现感情已破裂,原告方实在受不了他对孩子的偏奇,这对孩子的未来成长影响不好,对我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也没法弥补,经过长期的协商无效,原告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诉讼请求: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女,请求由原告监护抚养,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被告杨某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家装修房子时我也投入了十几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认识,于2013年1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8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蒋杨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不能再共同生活,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陈述其在结婚时投入了十几万元为原告家装修,原告陈述被告仅投入了7-8万元左右,但双方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有欠蒋某甲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欠蒋某乙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夫妻双方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及有价证券。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自由恋爱,并生育有共同的子女,已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时发生矛盾,但并无证据证明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发生。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本应珍惜家庭,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要正确面对,理智解决。由于婚生女蒋杨某尚年幼,原、被告更应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原告蒋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大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