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传冬与李立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罗传冬,农民。被执行人李立群,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