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冉从钊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从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363号罪犯冉从钊,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从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0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冉从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冉从钊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表扬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从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从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