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成诉被告杨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成,杨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941号原告王会成。委托代理人邱玉龙。被告杨永。原告王会成诉被告杨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会成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浩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