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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袁崇焕、安桂兰、武汉康丽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云,袁崇焕,安桂兰,武汉康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吴小云。被执行人袁崇焕。被执行人安桂兰。被执行人武汉康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崇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云与被执行人袁崇焕、安桂兰、武汉康丽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崇焕、安桂兰、武汉康丽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崇焕、安桂兰、武汉康丽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