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瑾与周宇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瑾,周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陈瑾,女,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被执行人周宇波,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瑾与被执行人周宇波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宇波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328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