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仲某甲、朱某某等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某甲,朱某某,张某某,仲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60号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仲某甲,农民。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3年4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仲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仲某甲、朱某某、张某某、仲某乙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2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仲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仲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仲某甲、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仲某乙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仲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仲某甲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以强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南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