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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文生、黄跃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生,黄跃英,唐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唐文生,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开发区。被执行人黄跃英,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唐清辉,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文生与被执行人黄跃英、唐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