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颜海林与肖承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海林,肖承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516号原告颜海林,男,汉族。被告肖承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海林与被告肖承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肖承光已经归还原告颜海林货款及运费,原告颜海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海林撤回对被告肖承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颜海林负担。审 判 长 刘春龙审 判 员 金可田人民陪审员 尹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