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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4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凤廷与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廷,李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4555-1号原告黄凤廷,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高庙村*组。委托代理人余廷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福,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号。原告黄凤廷诉被告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凤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