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4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凤廷与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廷,李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4555-1号原告黄凤廷,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高庙村*组。委托代理人余廷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福,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号。原告黄凤廷诉被告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凤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