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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巴志超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书林,巴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邱书林,男,汉族,1942年12月5日生,住郸城县园艺场家属院。被执行人巴志超,男,汉族,1971年5月7日生,住郸城县钱店镇孔庙行政村孔庙村076号。因被执行人巴志超未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郸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巴志超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志超的银行存款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博全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