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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天台县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天台县教育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天台县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天台县天天新自选商场有限公司,天台县以永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镇劳动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威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时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台县教育局,住所地天台县城关文学路11号。法定代表人:汤京,局长。原审原告:天台县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144-146号。法定代表人:杨国振,董事长。原审原告:天台县天天新自选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区块。法定代表人:赵珊珊,董事长。原审原告:天台县以永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洪畴镇大三村。法定代表人:戴以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台县教育局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行终字第1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招标文件合法与否,决定了参与招标活动者的直接利益,申请人的损失完全是由于天台县教育局违法行政所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受理,二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上诉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天台县教育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台县教育局发布案涉招标文件是为了规范其下属中小学超市经营权进行的公开招标活动,在该招标文件发布后,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也参与了此次招标活动。故该文件并未对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产生实际影响,其申请再审称未能取得校园超市经营权中标的损失是由天台县教育局导致的,依据不足。再审申请人若对中标结果不服,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据此,一审裁定驳回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的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台州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国贤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