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据,没有对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贾洼村5组自家宅基地上修建的一幢二层楼房进行处理,现证据已经取得,故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合法性确认须以完成法律上的公示为前提。原告主张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分割,在该房屋未依法取得相关权利证书之前,该房屋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建筑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物权。故本案争议的“房屋”依法不能裁判,原告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