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李辉金、夏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芳,李辉金,夏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芳,女,汉族,农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李辉金,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夏云清,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周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辉金、夏云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辉金、夏云清自动履行义务,同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告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丽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