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佳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驰泰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佳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驰泰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65号申请人瑞安市佳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凤鸣东街34号。法定代表人吴定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赵章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瑞安市驰泰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花园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颜银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瑞安市佳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安市驰泰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驰泰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开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账号为11×××15账户内存款591395.5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瑞安市佳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佳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驰泰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开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账户内(账号为11×××15)存款591395.53元。申请人瑞安市佳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