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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西景与陈文杨、卞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杨,徐西景,卞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西景。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冬梅。上诉人陈文杨因与被上诉人徐西景、卞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卞冬梅、陈文杨向庄前进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5分,使用期限6个月。该笔借款由徐西景提供保证担保,因卞冬梅、陈文杨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徐西景于2014年10月19日代卞冬梅、陈文杨向庄前进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700元。经徐西景催要,因卞冬梅、陈文杨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诉至法院。另查,卞冬梅与陈文杨于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徐西景提供的卞冬梅、陈文杨出具给庄前进的借条一份、庄前进出具给徐西景的收条一份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徐西景为卞冬梅、陈文杨向庄前进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卞冬梅、陈文杨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徐西景履行了保证担保义务,代卞冬梅、陈文杨向庄前进偿还了借款本息3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本案徐西景有权向卞冬梅、陈文杨进行追偿。因此,卞冬梅、陈文杨在徐西景催要后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徐西景诉求卞冬梅、陈文杨共同偿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文杨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遂判决:卞冬梅、陈文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徐西景偿还代还借款本息人民币32700元。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卞冬梅、陈文杨连带负担。陈文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徐西景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非本人签字。且借条利息地方被涂改,应视为对利息没有约定。卞冬梅的签字也系诉讼前补的。2、我从未借过庄前进3万元,并且不认识庄前进。徐西景与卞冬梅系亲戚关系,两人恶意串通,损害我的利益。要求追加庄前进参加诉讼。3、一审时我未收到传票,我与卞冬梅闹离婚一年多了。一审程序违法。徐西景答辩称,卞冬梅与陈文杨是合法夫妻关系,一审法院寄传票程序没有违法。关于借款的事实,有陈文杨亲笔写的借条为证,是客观事实而非伪造。我方认为不应该追加庄前进为第三人,因为他是出借人,不是本案追偿权纠纷的当事人。卞冬梅答辩称,我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两份开庭传票(包括陈文杨的传票),陈文杨欠钱之后就不回家了,我打电话将相关事项通知了陈文杨。我与徐西景不是亲戚关系,以前我父亲帮过徐西景借钱上大学。陈文杨做生意赔钱了,让我跟亲戚借钱,我没敢让家人知道,就找徐西景,徐西景从庄前进那边拿3万,打了欠条。钱是借给我们夫妻两的,徐西景担保。庄前进是专门放贷款的。3万元给陈文杨拿走了,说是做生意赔了还人钱的。陈文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中国移动消费清单,网上营业厅打印单,证明庄前进从没有打过上诉人电话,互相不认识。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卞冬梅、徐西景和庄前进合伙串通,骗取上诉人财产。徐西景对上述证据质证称,证据1与本案无关,本案借款是徐西景介绍的借款,庄前进搞民间理财的,陈文杨与庄前进不认识,但是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成立。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系性,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卞冬梅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庄前进和我们两都不认识,借钱时是通过徐西景借的。对于证据2,认为房子是我们两一起合买的,根据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诈骗。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西景提供的由陈文杨、卞冬梅作为借款人签名,徐西景作为担保人签名的借条,以及庄前进书写的收到徐西景为陈文杨、卞冬梅偿还借款本息的收条,能够证明本案借款担保,以及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徐西景依法取得了追偿权。陈文杨上诉称借条非其本人签字,且借条利息地方被涂改,应视为对利息没有约定。陈文杨从未借过庄前进3万元,并且不认识庄前进,徐西景与卞冬梅系亲戚关系,卞冬梅的签字系诉讼前补的等主张,因其观点不能得到其他当事人的认可,陈文杨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陈文杨另上诉称其与卞冬梅闹离婚一年多,一审时未收到传票,一审程序违法。因一审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二人发出开庭传票等资料,卞冬梅与陈文杨系夫妻关系,卞冬梅代收邮件并将相关事项通知陈文杨。一审程序合法。陈文杨称徐西景与卞冬梅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但是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对陈文杨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上诉人陈文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书悦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