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吴孝忠与浙江万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忠,浙江万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吴孝忠。被告:浙江万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正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孝忠诉被告浙江万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孝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孝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忠撤回对被告浙江万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孝忠负担,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