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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士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士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士公司,地址:长春市大经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红波,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申刚。本院在审理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士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士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士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