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平昌县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平昌县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传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平昌县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平昌县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不具有人寿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平昌县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昌县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平昌县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玮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冰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