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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法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化梅玲诉李锁锁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梅玲,李锁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588号申请人化梅玲,女,1972年2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李锁锁,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原告化梅玲诉被告李锁锁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乌中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化梅玲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锁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本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十五日无结果,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3)乌中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