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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富军与孟令鹏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军,孟令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张富军,住赤城县。被告孟令鹏,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军与被告孟令鹏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军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富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高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