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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某某姐夫),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卢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