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珊与宁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珊,宁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437号申请执行人高珊,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宁铭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高珊与被执行人宁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宁铭华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