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厚军、龙荣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厚军,龙荣梅,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周士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龚厚军。被执行人龙荣梅,系龚厚军之妻。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龚高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厚军、龙荣梅、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决定,指定该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蒙桂笙代理审判员 张一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少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