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豆万增与平乡县平乡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万增,平乡县平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69号原告豆万增,男,汉族,平乡县人。被告平乡县平乡镇人民政府。地址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万增诉被告平乡县平乡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万增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万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月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