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05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05989号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银闸胡同32号,组织机构代码801234567-5。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迎雪,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高瞻,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公司)与被告高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秀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华公司委托代理人房迎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瞻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首华公司诉称:高瞻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庄园2×号楼×单元×室,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3.15平方米,物业费单价1.48元/平方米/月。2010年1月1日原告与北京甄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向原告支付该年度物业费。经原告催缴,被告未按约定支付2012、2014年度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和保洁费合计5623.88元。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足额支付所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计5623.88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瞻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被告高瞻系北京市顺义区×庄园×区×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3.15平方米。北京甄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甄氏公司)系涉诉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2012年12月9日,原告首华公司与甄氏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时止,业主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按照1.48元/月/平方米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原告首华公司根据该条约定要求被告高瞻支付违约金1000元。2009年12月21日甄氏公司于涉诉小区张贴公告,通知业主原告首华公司进驻涉诉小区。根据《顺义物价局关于收费标准的批复》,原告每年向业主按户收取30元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和62元的保洁费。涉诉小区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馨港庄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关于馨港庄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高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在涉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首华公司受开发建设单位甄氏公司委托为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未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合同对被告高瞻具有约束力。首华公司于2012年及2014年两个年度为涉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高瞻亦实际接受了首华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首华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高瞻支付相应的物业费。首华公司主张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和保洁费,高瞻亦应一并交纳。因首华公司与高瞻之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无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且首华公司与甄氏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亦无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故首华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有关滞纳金的约定要求高瞻支付1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及二〇一四年度物业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及保洁费合计五千六百二十三元八角八分;二、驳回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高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高瞻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秀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