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徐洪生与黄海、曹端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徐洪生,男,汉族,1963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黄海,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曹端平,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海、曹端平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湖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黄海、曹端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87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