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2015)道法刑初字第101号周某田、周某崽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田,周某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田,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崽,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9********,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英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建嫒、何茂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卜文军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与被害人周某德系同村邻里。2014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害人周某德与周某崽之妻叶某某(自述当时已怀孕一个多月)因为周某德所饲养牛吃了周某崽家的庄稼的问题发生争执。叶某某告知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父子被害人周某德打了叶某某,周某田遂持木棒前往周某德家伺机报复。被告人周某田在被害人周某德家门口与周某德发生争执,周某德从厨房拿出一把刀与周某田发生冲突,周某田用木棒将周某德胸部、手部打伤,并将周某德的菜刀打落在地。此时,被告人周某崽持钢管来到周某德家门口,见状周某崽捡起周某德掉在地上的刀砍伤周某德的头部。经人身伤害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德为二个轻伤二级(胸部、头部)。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于2014年12月24日经办案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与被害人周某德系同村。2014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崽之妻叶某某因为被害人周某德所饲养的牛吃了自家的庄稼而与被害人周某德发生争执。叶某某告知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父子被害人周某德打了叶某某,被告人周某田遂持木棒前往周某德家伺机报复。在被害人周某德家门口,被告人周某田与被害人周某德发生争执,被害人周某德从厨房拿出一把刀与周某田发生冲突,被告人周某田用木棒将被害人周某德胸部、手部打伤,并将被害人周某德的菜刀打落在地。此时,被告人周某崽持钢管来到周某德家门口,见状便捡起周某德掉在地上的刀砍伤周某德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德为胸部、头部二个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于2014年12月24日被办案民警传唤到案。另查明,2015年5月12日,在庭审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由二被告人一次性自愿赔偿被害人周某德的各项经济损失46500元,被害人周某德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了2014年11月23日案发当天作案工具一把杀猪刀被办案民警提取的事实。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周某德夫妇因被周某崽之妻叶某某牵走自家牛一事与叶某某发生冲突,回家后看见周某德的头部受伤的事实。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因周某德家的牛吃了叶某某的桔子树与周某德的妻子陈某某发生争执,周某德打了叶某某。叶某某将被打之事告知周某田、周某崽后,两人去周某德家打了周某德的事实。4、证人周某元的证言,证实了周某田告知了被周某德用刀砍伤额头,到周某德家中看见周某德躺在地上,头部流血,周某德告知自己被周某田两父子打伤的事实。5、被害人周某德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1月23日下午5时许,周某田、周某崽两父子来到周某德家中,被周某田、周某崽拿钢管和刀致伤的事实。6、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了周某德被伤及致:1.头部多处创形成(创长12.5cm);2.左侧第6、7、8肋骨胸骨端骨折;3.右侧第7、8肋骨胸骨端骨折;4.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鉴定为:头部和胸部两个轻伤二级的事实。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了故意伤害案发现场的事实。8、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作案时均已年满18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事实。9、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于2014年12月24日被传唤到案的事实。10、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了2015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由二被告人一次性自愿赔偿被害人周某德各项经济损失46500元,被害人周某德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11、被告人周某崽的供述,证实了周某德与叶某某发生争吵,周某德打了叶某某,叶某某将此事告知周某田、周某崽父子后,周某田手持杉树木棒先到达周某德家中,当周某崽手持钢管来到周某德家中时看见周某德拿刀向周某田头上戳过去,周某田的额头被打伤,周某田用木棒打了周某德的手,周某德手中的刀被打掉了,周某崽捡起掉在地上的刀就朝周某德头部砍了两刀的事实。12、被告人周某田的供述,证实了周某德与叶某某发生争吵,周某德打了叶某某,叶某某将此事告知周某田、周某崽父子后,周某田手持木棒先到达周某德家中,周某德见状就从厨房里拿出一把杀猪刀,用刀砍向周某田,周某田用木棒挡住,周某德又用刀刺了周某田的头部,周某田拿手中的木棒朝周某德打了一木棒,打在周某田的腰部,接着周某田又打了周某德的右手,把周某德手中的刀打落,周某崽捡起掉在地上的刀就朝周某德头部砍了两刀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持械殴打他人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矛盾已经化解的事实,对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田、周某崽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英耀人民陪审员 沈建嫒人民陪审员 何茂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卜文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