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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0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邓荣卫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邓荣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梁卫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建伟,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晓峰,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邓荣卫,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邓荣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连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限被告邓荣卫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9766.71元以及利息9391.84元,滞纳金4615.42元(暂至2012年11月29日止,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和计息方法计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被告邓荣卫负担。”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荣卫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并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邓荣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成剑伟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进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