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诉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与李阳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李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诉保字第31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法定代表人:徐瑛。委托代理人:刘向宇。委托代理人:何骁鹏。被申请人:李阳成。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与被申请人李阳成申请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李阳成在松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3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阳成在松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3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与前述期限相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雪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