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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合意与徐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意,徐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李合意。委托代理人李双芳。被告徐雪军。原告李合意与被告徐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洁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合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合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合意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