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820号原告牛某,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石芳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敬 来源:百度“”